本案陈某基于个别投资者的地位,不具有要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请求权,被诉复议决定认定陈某与履责申请不具有利害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北京某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2021)京行终672号)
案件评析:人民银行负有反洗钱的监管职责,但该职责是通过维护国家整体金融秩序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的。反洗钱行政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是所有不特定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监管机关通过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维护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对所有投资者共同权益的平等保护。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因此,个别投资者并不具有要求监管机关为其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个别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冲突和纠纷,则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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