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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投资者周|一文读懂“科创板十六条”
政策法规专栏来源:发布时间:2024-10-24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中国证监会出以下措施

一、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三、深入推进发行监管转型。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各项制度安排发行监管转型带动系统监管转型。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更好支持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发展

五、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六、扎实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北交所研究丰富北交所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

、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

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制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九、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十一、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培育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功能。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逐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等业务落地,研究通过优先股(权)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等长期资本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间互联互通,做好企业规范辅导、融资和股权激励产品研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衔接安排,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通道公示审核制度

十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编制更多反映科创企业特色的指数完善交易所配套产品体系建设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创板、创业板衍生品供给积极推进科50、创业板股指期货和期权研发上市

十三、持续完善交易机制。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十四、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促进功能发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做市交易、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服务,助力构建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4419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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